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
教师职业行为“十不准”
一、不准自立项目、自定标准向学生收费或强迫学生购买书籍、资料及其他物品。
二、不准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有偿家教,加重学生课业负担。
三、不准收到招生学校好处费和在学生考试中徇私舞弊。
四、不准侮辱、歧视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五、不准自行调课、停课、无故缺课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课。
六、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、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金。
七、不准在课堂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吸烟。
八、不准训斥、羞辱学生和家长。
九、不准参与赌博、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。
十、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。